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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全国爱牙日丨中心口腔科:从“齿”享受幸福晚年
        2023年9月20日是第35个“全国爱牙日”,今年的主题是“口腔健康 全身健康”,副主题是“关爱老年口腔 乐享健康生活”,呼吁大众要增强口腔健康观念和口腔保健知识,重点关注老年人口腔健康。           为加大口腔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中心口腔科组织开展爱牙日主题活动,通过口腔健康知识宣讲、互动问答解疑、现场义诊等形式,普及护牙健齿相关知识,为官兵和大众的口腔健康保驾护航。                      上海市长宁区融媒体中心(“上海长宁”微信号、视频号)以“做到这五点,从'齿'享受幸福晚年”为题对中心口腔科进行了采访报道,科普了老年人牙齿保健的相关知识,提醒老年人应定期检查牙齿,保持良好的口腔卫生,对龋齿、牙周疾病等早发现、早处理,让健康晚年从牙齿开始。   具体报道 ↓↓↓           上午时分,海军特色医学中心口腔科诊室外,80多岁的张爷爷等待着医生为他检查牙齿。          “近年来,牙齿一颗颗地掉落,右半边的牙齿基本只留下了残冠,平时吃东西只能用左边的牙齿,可最近连左边的牙齿也开始松动疼痛了。”张爷爷一边向医生讲述着他牙齿的问题,一边又说出了心中的担忧——因为患有高血压,很怕在拔牙的过程中血压升高,出现意外。           口腔科主任吴群为张爷爷检查牙齿后发现,老人的前磨牙、后磨牙基本只剩下了残冠、残根,目前疼痛牙齿的牙根没有坏掉,可以进行修补,无需拔除。           很多像张爷爷一样的老年人,牙齿是如何一点一点被“蚕食”掉的?牙齿对老年人究竟重要在哪里?吴群也给出了答案:           “龋齿、牙周病等口腔问题在老年群体中较为常见,会影响老年人的咀嚼,明显降低他们的生活质量。”吴群告诉记者,有的老年人对口腔卫生保健知识了解不足,重视不够,未能掌握正确的刷牙方法,如果还伴有吸烟、饮酒等不良生活习惯,会增加口腔疾病的概率。             对老年人来说,龋病是引起牙痛,造成缺牙的主要原因。“根面龋是老年人常见的龋齿,原因是老年人牙龈萎缩,牙根暴露,自洁作用差,唾液减少,从而很容易在牙根部位形成龋齿。”吴群介绍,如果老年人因龋病而导致缺牙,会使咀嚼功能下降,增加肠胃负担,从而影响全身健康。           对于张爷爷担心的拔牙过程中是否会导致血压升高的问题,吴群也耐心地安抚了他:“如果需要拔牙,我们会监控您的血压状态,同时配合麻药甚至是微创技术,达到标准值后再进行拔牙术,所以有相关疾病的老人无需担心。”           对于老年人如何进行牙齿保健,吴群主任也给出了以下建议:   1、正确刷牙         无论哪个年龄阶段,刷牙保持口腔卫生都是最重要的。老年人刷牙注意不要太用力,也避免使用刷毛太硬的牙刷。老年人牙齿因为牙龈萎缩更容易出现锲状缺损,而且多位于牙冠与牙根交界的薄弱地带,一旦出现锲状缺损,容易引起牙齿敏感,可以通过补牙改善。   2、涂氟或坚持使用含氟牙膏         根面龋是老年人常见口腔疾病之一。要预防包括根面龋在内的龋齿,可以涂氟或使用含氟牙膏。涂氟和使用含氟牙膏对青少年儿童很重要,对老年人同样重要。涂氟可到医院,每年2次,日常选用牙膏只要选含氟牙膏即可。   3、烂牙及时补       老年人在行动方便时,如有烂牙要及时补,让28颗功能牙完善起来,这样老年人才有口福,吃得好、身体好。   4、关注牙周健康         牙龈红肿、牙齿松动等问题也要及时治疗,松动的牙齿不能保留的该拔就拔,能保留的该治疗就治疗,避免牙齿持续松动。   5、缺牙要及时修复         缺牙可镶起来或种起来,让牙齿具备完善的功能,能好好吃东西,才能保障老人的营养和身体健康。同时,合理膳食、控制甜食摄入总量和频率,多吃新鲜蔬菜与水果,也是预防龋齿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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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9
情系高原丨中心医疗专家赴藏区开展精神疾病专项义诊
        近期,中心医学心理科田建全主任、高压氧神经内科张萍副主任专程赴对口帮扶西藏那曲市尼玛县人民医院,开展精神疾病和神经疾病的专项义诊。两位专家顾不得初登高原的强烈不良反应,来不及休整便迅速进入工作状态。   △藏族同胞们等待就诊           精神和神经疾病往往病程较长,患者不能自诉病情,现场需要医生、翻译、陪同,甚至与家属的远程沟通,“四方会谈”下才能真正了解病情。   △田建全主任耐心为患者家属解释病情   △张萍副主任在了解患者病情           索朗*嘎被精神分裂症折磨40余年,经常有自伤自残行为,田建全主任为其再次检查开药,同时开展临床教学,嘱托当地医生要做好随访,加强患者的药物依从性。           德庆*珍正值青春年华,但癫痫反复发作,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张萍副主任安抚好家属情绪,认真查看患者的检查报告,开具抗癫痫药物,不断强调用药后的注意事项。           ……          为确保诊断的精准性,每名患者都经过精神和神经两位专家共同判断后,才会被给予最合理的治疗建议。   △中心与尼玛县人民医院双方领导远程视频共议帮扶事宜           为促进当地精神和神经疾病救治能力的提升,中心与尼玛县人民医院双方领导通过远程会议的形式,就建立精神神经疾病管理体系达成初步的帮带意向。           未来,中心将保持精神神经专科知识的持续传帮带,建立精神神经患者专科档案,与尼玛县人民医院指定的专科医生保持长期联系,遇到专科病人开展线上会诊。同时,指导县人民医院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教,引导藏族同胞们科学认识精神神经类疾病,确保患者及时就医,早做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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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汇聚专家智慧 把脉学科建设丨中心召开军事特色学科群建设方案答辩评审会
        日前,中心组织开展军事特色学科群答辩评审会。会议邀请9位军地相关领域资深专家教授,对中心7个军事特色学科群建设方案进行答辩评审。中心在家党委常委及学科群带头人、各科室学科骨干参会。               中心张殿勇主任介绍了中心基本情况和“学科建设推进年”开展情况。他表示,中心的学科建设从“细化”和“整合”两条路径推进,打造军事特色学科群是实现“整合”的关键一步,聚焦解决部队关键医学保障问题,通过重大项目联合攻关和重点疾病联合诊疗等方式,整合内部科室和校内外多学科资源,形成发展合力,创建优势学科。             会议由中心张益辉政委主持,他代表中心党委对各位专家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张益辉政委表示,军事特色学科群建设是“学科建设推进年”系列活动的重要工作内容,希望能够借答辩评审会的契机,听取行家宝贵意见,优中选优开展下一阶段建设。                 学科群带头人汇报建设方案           答辩环节中,潜水医学、舰载航空医学、极地医学等7个学科群带头人,从需求分析、建设目标、建设基础、发展路径、合作机制和预期成效等方面依次汇报。                 听取汇报后,海军军医大学基础医学院焦炳华教授、空军特色医学中心徐先荣教授、原东方医院院长刘中民教授以及海军指挥学院、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等评审专家,分别进行提问、点评和打分,重点从部队需求把握准确性、发展方向先进性、建设路径可行性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           内部研讨环节,评审专家与中心领导交流学科建设的经验做法,并逐一对各学科群建设方案提出总体修改意见。             下一步,中心将以此次评审会为契机,引导学科群做好方案完善,按照“成熟一个落地一个”原则择优成立。同时,进一步加强中心主攻方向凝练和顶层制度设计,加快学科建设提质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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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媒体聚焦】带您了解一管血的检测“历程”
        9月13日,上海市长宁区融媒体中心(“上海长宁”微信号、视频号)对中心检验科的血液检验流程进行了采访报道。     具体报道 ↓↓↓           血常规,是几乎每个人都做过的一项基本检查,但却很少有人了解一管血从采样到报告出具的全过程。那么,就跟着记者一起走进海军特色医学中心检验科,以血常规检验为例,去了解一管血的“历程”。           上午10点,在海军特色医学中心检验科采血窗口,护士用机器读取过病人的就诊卡后,和病人唯一对应的标签便从机器中被打印出来,护士将标签贴在采血管上便开始采集血液样本。             “自动化生成的标签条码,保证了患者样本和检测项目的唯一对应,有些患者担心的‘检查结果不是自己的’情况是不会发生的。”海军特色医学中心检验科主任闫伟告诉记者。           一管管血液样本采集完毕,检验人员在完成检测系统的每日室内质控后,便进入上机检测环节。           “我们这些检验人员更像是工程师,要了解仪器原理、操作、维护,要通晓试剂方法、原理,更要熟知检测结果的细微偏差,去伪存真,最后生成一个完美精准的作品——检验报告,为临床医师提供大约70%的诊疗数据。”站在检测仪器旁,看着一丝不苟的检验人员,闫伟这样形容着检验工作。             样本经过仪器检测完毕后就可以直接出结果了吗?答案是否。检测结果是否准确,还需要进行一个人工判读。经过检验专业人员的审核,有20%左右的样本是需要进行人工显微镜复检的。           说到显微镜复检,闫伟向记者讲述了前不久的一个真实病例。           47岁的胡女士,因“皮肤瘀斑1个月”来到海军特色医学中心就诊,血常规白细胞轻度升高,血红蛋白偏低,轻度贫血,血小板轻度偏低。           “当时仪器检测散点图异常及报警显示‘未成熟粒细胞?核左移?’等信息,推制血涂片进行显微镜复检是必然的了。”闫伟回忆道,果不其然,病人血样经过人工涂片、特殊组化染色,在显微镜下发现了大量异常早幼粒细胞,后来该患者经过骨髓穿刺被确诊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在涂片镜检中发现异常早幼粒细胞也属于危急值,要第一时间传报给临床医生,这对于“急症”的早诊、早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也正是有了其中的这些“端倪”,一个原本可以30分钟出具的血常规报告,如果出现异常,或分类出了问题,或细胞形态出了问题,需要人工显微镜复检的话,时间就会延长到1个小时,甚至2个小时。           经过仪器检测或显微镜复检完毕后,工作人员便会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患者就可以通过自助报告机打印并获取报告了。           至此,一管血液样本也完成了它的“使命”。   小贴士   指标高(低)就是病了吗? 检验指标的高低除了真实反映疾病的发生、转归,以及病情的严重程度外,它还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进食会导致血糖、血脂等指标升高;大强度运动后验血会引起肌酸激酶的升高;某些慢病长期用药会导致肝功能指标的异常等,这些都是一些非病理性的指标异常。   另外,检验之所以是辅助诊断项目,就说明它的特异性是有局限的。有一些指标超出参考范围,尤其是肿瘤标志物类的,往往容易引起大家的恐慌,担心自己患了重疾。建议大家间隔一段时间再复查一下,排除一些干扰因素,如果指标仍然异常,可以结合临床症状有针对性地增加影像类的其他检查,帮助评估。如果一时检查结果都正常,仅存在个别检验指标单项增高建议随访。   检验结果准吗? 医学检验是一个科学严谨的实验过程,它分为检验前、中、后三个阶段,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首先,检验人拿到样本会先根据检测项目评估样本是否符合检测要求,比如样本量太少或已被污染、血标本重度溶血等都可能需要退回重新取样。每一个样本都会被赋予一个唯一条码,以保证“患者—样本—结果”的一一对应。其次,检验中,检测人员会依据严格的操作流程(SOP)先完成室内质控,评估检测系统的状态后才能开始上样,并随时观察仪器的提示,直到实验完成。最后,结合临床医生的诊断,审核确认检验结果的符合性后,方能发出报告。所以,想请患者们安心的是,一份份检验报告的背后是检验人专业、系统、精准的技术操作,是值得信任的。   为什么做个健康体检也要抽那么多管血? 采血管分为不同的类型,分抗凝管、促凝管、无添加剂管,而抗凝管又根据所添加的抗凝剂的不同,用不同的颜色的盖帽分成紫色管、绿色管、蓝色管、黑色管等;促凝管有红色、黄色;无添加剂管为红色盖子。不同的检测项目方法学不同,所用的采血管不一样、所需的样本量也不一样。所以采血管数是由检验项目多少决定的。如果强行减少采血量,容易造成检测结果的不准确,检验效率也会受到影响。   科室介绍             中心检验科下设6个亚专业组:临床血液体液组、临床生物化学组、临床免疫组、临床微生物组、门急诊检验组、分子生物学组。科室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大型仪器设备40余台,开展实验项目近400项。           在质量控制方面,检验科以不断提升临床服务能力为核心,致力于检验质量与效率的持续改进。依据《ISO15189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于2020年12月通过国家CNAS认可。同时,参加国家临检中心和上海市临检中心的室内室间质量评价,以及欧洲EQA室间质评计划组。是全国真菌病监测、上海市细菌耐药网监测的会员单位。           随着传统医学与现代科技结合的迅猛发展,检验科已经从传统的以“三大常规”为主的简单化验室过渡成为集常规检验、分子生物学、液体活检、基因组学、代谢组学等为一体的“实验医学诊断科”。
媒体聚焦
08-07
又双叒叕!中心重大试验任务被多家军地权威媒体报道转载

 

近日,中心利用潜艇模拟舱开展某人体试验任务圆满完成,这标志着中心已具备开展模拟潜艇长远航载人试验的基础条件。

 

作为我军唯一

可进行航海人因工程长自持力研究的

陆上大型综合试验平台

试验的成功吸引了众多军地媒体的目光

中央电视台、 央广军事

央广网、国防军事、国防时空

中国军视网、人民海军报 

权威媒体相继对此作报道转载

 

媒体报道集锦↓↓↓

 

https://mp.weixin.qq.com/s/LXHXFkzS22CsShJipA6pvA

 

▲ 央广军事

 

https://mp.weixin.qq.com/s/LXHXFkzS22CsShJipA6pvA

 

▲ 央视七套

 

https://mp.weixin.qq.com/s/LXHXFkzS22CsShJipA6pvA

 

▲ 中国军视网

 

▲ 央广军事微博

 

▲ 央广网

 

▲ CNR国防时空微博

 

▲ 《人民海军》报

 

▲ 打量视频

媒体聚焦
06-12
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法治保障

 

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法治保障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答记者问

 

■解放军报记者 张科进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8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人就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答:维护军人尊崇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大局,通过立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意义重大、势在必行。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习主席重要决策部署的实际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习主席多次强调,要抓紧制定完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军事政策制度改革对推动出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作了部署安排。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主席决策部署,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有必要将党的意志和改革举措转化为制度安排、固化为法律规范。二是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的重要支撑。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军人是国防力量的中坚、军队建设的主体,是战争制胜的决定性因素。实现中国梦强军梦,有必要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激励广大官兵更加有效履行职责使命,激发投身强军兴军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健全完善国家法律体系、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内在要求。党、国家和军队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对于凝聚军心士气、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这方面的法规政策还比较零散细碎,效力层级偏低,执行力约束力不够强,有些措施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适应形势任务变化,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四是引领全社会尊崇军人职业、强化全民国防意识的客观需要。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环境正面临深刻复杂变化,迫切需要强化各级机关和全社会的国防意识和忧患意识,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制定这部法律,褒扬军人军属的牺牲奉献精神,明确组织和公民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有利于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切实为广大官兵排忧解难,推动形成尊崇军人职业的浓厚氛围,凝聚起富国强军的强大正能量。

 

问:请谈谈制定出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主要过程?

 

        答:2019年1月,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安排,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全面展开研究起草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的指导下,在中央军委办公厅、改革和编制办公室等军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形成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2020年1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进行三次审议。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委托调研、实地走访、视频连线等形式,深入多家军地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一线部队开展调研;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两次网上公布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据此进行了多轮研究修改完善。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工作主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立法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立牢根本遵循。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全面落实习主席关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重要指示,全程对标对表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确保将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实现改革目标。二是服务备战打仗。既立足平时又着眼战时,突出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突出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突出军属、烈属等抚恤优待对象给予政策倾斜,树立服务备战打仗的鲜明导向。三是坚持继承创新。总结固化优良传统和实践经验,合理规范保障内容,拓展保障渠道,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制度安排的时代性和含金量。四是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既明确军人应享有的特定权益和待遇保障,又兼顾其他利益群体的关联性,力求稳妥可行。五是搞好体系设计。按照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管总”的法律定位,系统构建基本政策制度体系,既与相关法律衔接耦合,又为制定完善下位法规政策提供依据、预留接口。

 

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包括“总则”、“军人地位”、“荣誉维护”、“待遇保障”、“抚恤优待”、“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71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方针原则、体制机制等;二是从法律上对军人地位作出规定;三是规范军人荣誉维护制度;四是规范军人生活待遇保障和家庭基本权益保障的基本制度;五是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六是建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体制机制是如何规范的?

 

        答:关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根本目的,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关于领导管理体制,法律明确,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规范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军队单位的相关职责。同时,对工作运行机制、经费保障机制、考核激励机制等作了规范,确保分工明确、军地衔接、合力推动。

 

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是如何规定“军人地位”的?

 

        答:法律中明确的军人地位,是指军人依法承担的特定义务和享有的特定权益的综合体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设专章对军人地位作了全面规定,突出军人职业属性,规定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装力量基本成员,是人民子弟兵,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并相应规定军人担负的职责使命。在此基础上,对军人政治权利、军内民主权利、军人履职保障、作风纪律要求等作出明确。

 

问:关于军人荣誉维护,是如何规范的?

 

        答:军人崇尚和珍惜荣誉,视荣誉为生命。军人荣誉既是军人地位的集中表现,也是军人重要的精神性权益。“荣誉维护”一章从军人荣誉的内涵、获得渠道、培育模式、礼遇待遇和仪式,以及荣誉名誉保护等方面作出系统规范。一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军人荣誉的内涵,规定国家、社会和军队在军人荣誉的培育、学习和宣传方面的责任。二是明确国家建立军人荣誉体系,规定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接受地方和国外给予的荣誉等基本制度。三是明确军人获得荣誉享受相应礼遇和待遇,规定军人荣誉记载、英雄烈士褒扬纪念、军人公墓等荣誉传承制度,规范军人礼遇仪式、走访慰问、悬挂光荣牌、送喜报等彰显尊崇的具体措施。四是突出依法保护军人荣誉和名誉,明确相关保护和禁止性规定。

 

问:这部法律对军人待遇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法律上规范军人待遇保障制度,有利于保证军人履行职责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总结现行法规政策、实践做法和改革举措,对军人生活待遇保障和家庭基本权益保障等作出规范。一是规定军人服役应享受的基本生活待遇,明确工资、住房、医疗、保险、休假探亲、教育培训、女军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保障责任和基本制度;二是将军人家庭的基本权益保障确定为国家责任,明确军人的婚姻保护、家属随军落户、配偶探亲、户籍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三是原则规定依法退出现役的军人由国家给予妥善安置和相应优待保障,与退役军人保障法相衔接。

 

问:法律对军人抚恤优待作了系统规范,其中有哪些亮点和创新点?

 

        答: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着眼增强抚恤优待对军人的激励功能,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作出系统规范。一是充实完善军人军属优待制度。将近年来党和国家关于加强抚恤优待工作的一系列改革举措转化为法律规范,调整优化军人军属在住房、医疗、就业安置、子女教育、养老照护、交通出行、司法服务等方面的优待政策,明确军人家属凭证享受优待保障;回应广大官兵关切,对配偶就业安置、子女教育优待作了重点规范,确保有关优待政策有效落实。二是突出对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在全面规范各类优抚对象享受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烈士遗属的抚恤、就业安置和子女教育等给予重点倾斜、作了专门规定,让烈士及其遗属切实受到全社会的尊崇。三是明确军人家庭帮扶援助机制。规定地方政府和军队单位对日常生活遇到困难的军人家庭给予帮扶,鼓励、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为困难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帮助解决官兵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安心练兵备战。

 

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是如何规定法律责任的?

 

        答:法律责任是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质量和实施效果。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遵循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相衔接的原则,系统规定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违法责任,为法律贯彻落实提供坚强保证。一是区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等不同责任主体,根据不同违法情形,明确责令改正、给予处分、精神损害赔偿、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二是军人军属和“三属”因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问:请问对贯彻落实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有什么考虑或者建议?

 

        答:令在必信,法在必行。贯彻落实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是军地各级机关、各类组织和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严实的工作作风推动法律落地落实。一是抓好学习宣传。持续推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积极主动回应各方关心关切,让全社会了解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二是严格依法实施。军地各级机关和各类组织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抓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使广大官兵不为后路担心、不为后院分心、不为后代忧心,心无旁骛聚力备战打仗。三是强化监督问责。要切实加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人大、政府、社会、舆论等监督作用,坚决纠治违反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行为,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媒体聚焦
0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全文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人地位

第三章 荣誉维护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五章 抚恤优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军人肩负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

 

第四条 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做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根本目的,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与军队单位之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列入预算。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各级机关,应当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工作评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权益保障提供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十条 每年8月1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应当在建军节组织开展庆祝、纪念等活动。

 

第十一条 对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军人地位

 

第十二条 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装力量基本成员,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听党指挥,坚决服从命令,认真履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职责使命。

 

第十三条 军人是人民子弟兵,应当热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当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挺身而出、积极救助。

 

第十四条 军人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应当具备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所需的战斗精神和能力素质,按照实战要求始终保持戒备状态,苦练杀敌本领,不怕牺牲,能打胜仗,坚决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 军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依法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军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选举,依法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七条 军队实行官兵一致,军人之间在政治和人格上一律平等,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军队建立健全军人代表会议、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保障军人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军人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严格遵守军事法规、军队纪律,作风优良,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九条 国家为军人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军人因执行任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军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条 军人因履行职责享有的特定权益、承担的特定义务,由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荣誉维护

 

第二十一条 军人荣誉是国家、社会对军人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褒扬和激励,是鼓舞军人士气、提升军队战斗力的精神力量。

 

国家维护军人荣誉,激励军人崇尚和珍惜荣誉。

 

第二十二条 军队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强化军人的荣誉意识,培育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奖励激励和保障措施,培育军人的职业使命感、自豪感和荣誉感,激发军人建功立业、报效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宣传军人功绩和牺牲奉献精神,营造维护军人荣誉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类学校设置的国防教育课程中,应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军人英雄模范事迹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荣誉体系,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记功、嘉奖、表彰、颁发纪念章等方式,对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军人给予功勋荣誉表彰,褒扬军人为国家和人民做出的奉献和牺牲。

 

第二十六条 军人经军队单位批准可以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授予的荣誉,以及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军队等授予的荣誉。

 

第二十七条 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享受相应礼遇和待遇。军人执行作战任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按照高于平时的原则享受礼遇和待遇。

 

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荣誉册、地方志等史志。

 

第二十八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和军队各级有关机关,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军人的先进典型和英勇事迹。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社会尊崇、铭记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尊敬、礼遇其遗属。

 

国家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供公众瞻仰,悼念缅怀英雄烈士,开展纪念和教育活动。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军人去世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军人礼遇仪式制度。在公民入伍、军人退出现役等时机,应当举行相应仪式;在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安葬等场合,应当举行悼念仪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军队单位、军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活动,在举行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邀请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家庭悬挂光荣牌。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给其家庭送喜报,并组织做好宣传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

 

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保证军人履行职责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

 

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待遇保障从优。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军官和军士实行工资制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生活待遇制度。军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建立军人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军人工资待遇的结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军队保障、政府保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军人住房待遇。

 

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军队公寓住房或者安置住房保障。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军人符合规定条件购买住房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和疾病预防、疗养、康复等待遇。

 

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军队保障。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实行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军人保险制度,适时补充军人保险项目,保障军人的保险待遇。

 

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专属保险产品。

 

第三十八条 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

 

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教育培训体系,保障军人的受教育权利,组织和支持军人参加专业和文化学习培训,提高军人履行职责的能力和退出现役后的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别保护,禁止任何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军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父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随子女落户。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

 

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的,已随军的家属可以随迁落户,或者选择将户口迁至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高效地为军人家属随军落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军人、军人家属的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

 

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可以享受服现役所在地户籍人口在教育、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权益。

 

军人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保障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依法退出现役的军人,依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相应优待保障。

 

第五章 抚恤优待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军人、军人家庭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奉献和牺牲,优待军人、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

 

国家建立抚恤优待保障体系,合理确定抚恤优待标准,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水平。

 

第四十六条 军人家属凭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军人死亡抚恤制度。

 

军人死亡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国家向烈士遗属颁发烈士证书,保障烈士遗属享受规定的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其他待遇。

 

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向其遗属颁发证书,保障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金和其他待遇。

 

第四十九条 国家实行军人残疾抚恤制度。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颁发证件,享受残疾抚恤金和其他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五十条 国家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予以住房优待。

 

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或者居住农村且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解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惠。

 

第五十一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优待。

 

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的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第五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

 

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优先协助就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军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十五条 国家对军人子女予以教育优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军人子女提供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

 

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烈士子女享受加分等优待。

 

烈士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有关费用免除等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

 

第五十六条 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在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五十七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

 

第五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军人家庭,应当给予救助和慰问。

 

第五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对在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老年人养老等方面遇到困难的军人家庭,应当给予必要的帮扶。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

 

第六十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提出申诉、控告。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六十一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司法救助。

 

第六十二条 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军人荣誉,侮辱、诽谤军人名誉,或者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的,由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信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十六条 冒领或者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本法规定的相关荣誉、待遇或者抚恤优待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军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法制定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具体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本文刊于6月11日解放军报06

媒体聚焦
05-31
中心新闻报道荣登人民海军融媒体好作品榜

 

5月31日

《人民海军》报

发布“4月人民海军融媒体好作品榜”

由我中心报送的2篇新闻稿件

榜上有名

 

 

5月份

中心紧盯重点工作撰写报送的新闻稿件

受到了媒体的关注报道

中心专家医疗队赴基层开展健康巡诊工作情况

5月13日在央广《国防时空》栏目播出

 

https://mp.weixin.qq.com/mp/audio?_wxindex_=0&scene=104&__biz=MzU5MTI1NjM3OQ==&mid=2247504413&idx=1&voice_id=MzU5MTI1NjM3OV8yMjQ3NTA0NDEy&sn=ed29ec51c4bce05d5f5018be3f7f2bdb#wechat_redirect

 

 

 ▲《人民海军》报 5月17日一版

 

▲《人民海军》报 5月11日二版

 

人才招聘
06-12
权威发布 | 海军军医大学2021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计划

@2021年高考生 @考生家长

海军军医大学——

2021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计划

新鲜出炉啦!详戳☟

 

       经教育部和军委机关批准,海军军医大学2021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计划正式发布。今年学校共招收青年生长军官学员237名(男生204名,女生33名)、无军籍地方生300名(不区分男女)。

 

青年生长军官学员

▽手机横屏查看

★备  注★

1.学校有军籍招录批次为本科提前批,考生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普通本科一批录取分数控制线(批次合并的省份,须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

2.选考科目说明:

(1)数字代表科目内容:1-思想政治;2-历史;3-地理;4-物理;5-化学;6-生物;7-技术(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999-不限。

(2)“3+3”模式:5&6、4&6即“化学和生物”、“物理和生物”,指这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对应专业;适用于北京、上海、浙江、山东、海南考生。

(3)“3+1+2”模式:首选科目要求均为“物理”。再选科目要求中,5or6即“化学或生物”,指这2门科目中考生选考其中1门即可报考对应专业;999即“不提再选科目要求”,指考生首选物理科目后,另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化学、生物、技术(仅浙江)6门中任选2门即可报考公共事业管理。适用于河北、辽宁、江苏、湖北、湖南考生。

 

无军籍地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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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1.考生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普通本科一批录取分数控制线(批次合并的省份,须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

2.考生须为地方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政治面貌须为共青团员或中共党员。

2.选考科目说明:

(1)数字代表科目内容:1-思想政治;2-历史;3-地理;4-物理;5-化学;6-生命科学;7-技术(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999-不限

(2)“3+3”模式:5&6、4&6即“化学和生物”、“物理和生物”,指这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对应专业;适用于上海、浙江、山东、海南考生。

(3)“3+1+2”模式:首选科目要求均为“物理”。再选科目要求中,5or6即“化学或生物”,指这2门科目中考生选考其中1门即可报考对应专业;5即“化学”,指考生必须选考该科目方可报考对应专业;999即“不提再选科目要求”,指考生首选物理科目后,另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化学、生物、技术(仅浙江)6门中任选2门即可报考护理学。适用于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南考生。

 

选考科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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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1.选考【方案一】中,“化学和生物”、“物理和生物”指这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对应专业;“不提科目要求”指考生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仅浙江)7门中任选3门即可报考公共事业管理专业。“3+3”模式适用于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等6省(市)。

2.选考【方案二】的首选科目均为物理,再选科目中,“化学或生物”指这2门科目中考生选考其中1门即可报考对应专业;“化学”指考生必须选考该科目方可报考对应专业;“不提再选科目要求”指考生首选物理科目后,另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化学、生物、技术(仅浙江)6门中任选2门即可报考护理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3+1+2”模式适用于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8省(市)。

3.此表供参加2021年高考的考生报考我校参考,具体要求以考生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考试院官方发布的指南为准。

 

 

海军蓝中绽放梦想

浪花白里谱写青春

来吧,怀揣理想的学子

欢迎报考海军军医大学

人才招聘
06-05
权威发布 | 海军军医大学2021年青年生长军官学员招生简章

2021年全国高考即将开启

你是否已在畅想未来的大学时光?

为你的青春披上戎装

做一次无悔的人生选择吧

我们是——海军军医大学

这份军校邀请函,请你签收!

 

1

招生对象

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

 

 

2   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考生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21年8月31日),未婚。

 

2.政治条件。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志愿从事国防卫生事业。参加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招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的政治考核,且结论为合格。

 

3.身心条件。参加各省军区招生工作办公室组织的面试、体检和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后卫〔2016〕305号)有关要求,且结论均为合格。其中,身高、体重、视力标准说明如下:

(1)男性身高162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合格。

(2)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专业合格: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3)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9,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9,眼底检查正常,医疗专业合格。

 

 

3   录取办法

 

1.学校青年生长军官学员的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

 

2.考生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普通本科一批录取分数控制线(批次合并的省份,须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学校按照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实行无专业级差录取。在考生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考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第一批次普通高等学校投档。

 

3.学校只招收理科生。实施高考改革的省份录取规则和程序按当地省招办规定执行,学校选考科目设置以省招办发布信息为准。

 

4.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学校对已投档的现役军人子女具体录取原则为,学校将考生优先列入录取计划,但不确保优先录取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志愿,列入录取计划的考生与其他考生一起统一按照投档分数顺序排名,根据排名顺序再完成具体专业录取。

 

 

4   享受待遇

 

1.学员入学后办理参军入伍手续,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学员在校期间享受供给制学员待遇,免交学杂费和住宿费,统一着部队制式军装,每月发放津贴费。

 

2.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毕业后按规定办理首次授衔定级,分配到部队工作。八年制学员本科学习阶段,取得本科学历学位后,办理首次授衔定级。

 

3.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毕业学员可报考硕士研究生,录取名额在当年毕业分配计划中予以明确。

 

 

5   附则

 

1.新生入校后学校将组织政治复审、体格检查复查,复审或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按有关规定退回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

 

2.学校招生官方网站:海军军医大学招生信息网,咨询电话:021-81870199。

 

3.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4.本简章适用于海军军医大学2021年青年生长军官学员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简章公布后,如遇教育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和部分省份调整高考招生政策,学校将相应调整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5.本简章由海军军医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投身浪花白

报考海医大

让青春随戎装飞扬 

人民海军,等你入列

人才招聘
05-13
招募集结令 | 海军特色医学中心2021社会招聘重磅来袭!

 

人才招聘
10-18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人员招聘信息

     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是由上海市济民医院和教会医院发展而来,是一所具有70多年历史,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院。院部座落在淮海西路338号,交通便利。现有床位数700多张,36个专业,其中胆道外科为首批进入上海市医学领先专业特色专科的科室,肾病内科、心胸外科为南京军区专科中心。该院是第二军医大学、第四军医大学、上海市中医药大学的临床教学医院,医院设有专门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硕士培养点。

     因医院业务发展需要,现面向社会招聘以下人员:

     临床医学专业(内外科)、检验专业、医学影像专业。

     岗位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军队,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各项规章制度,责任心强,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

   一、招聘岗位                        

  1. 急救医学专业6名

  要求:35周岁及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工作认真仔细,吃苦耐劳,有责任心,具有组织能力和沟通能力,有团队协作精神。 

  2. 检验专业4 

  要求:30周岁及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3. 医学影像专业2 

  要求:40周岁及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医、技专业背景均可;作风正派、工作认真仔细,有责任心,有团队协作精神,善于沟通。 

  4临床肿瘤医学2名  

    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临床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 

  5.神经内科医师6名 

  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临床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会针灸推拿优先考虑。 

  二、待遇 

  按上海市事业单位标准发放工资;享受同等人员一切福利待遇。 

  应聘者请将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各类资格证书扫描件及联系电话等应聘资料发至人事科邮箱或将书面材料寄至:上海市淮海西路338号四五五医院人力资源办。请注明应聘岗位。 

                                  

                                                

   邮编:200052

     联系电话:(021)81815039

     联系人:秦老师

   E-mail:  khqln455455@126.com

物资采购
09-26
血气分析仪招标公告(三次)

 

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 项目名称: 血气分析仪
  • 项目编号: 2023-JH1904-W1030 
  • 项目概况:

包号

货物名称

计量

单位

数量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最高限价(万元)

1

血气分析仪

1

合同签订后

60天内

招标人指定地点

20

1.投标供应商须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中标人为1家。

2.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货物供应、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等价格。

3.投标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投产品为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

  • 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提供相关承诺)。

(七)本项目特定资质:

7.1 如果投标人是投标货物制造厂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如果投标人是经营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人的生产或经营范围应当与国家相关许可保持一致。

7.2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货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开标之日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货物的规格型号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中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八)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审计报告或开标时间前3个月由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 招标文件申领时间、地点、方式

(一)申领时间:20239月27日至1012日,每日上午9:0011: 00,下午13:0016:00

(二)申领地点:邮件申领。

(三)申领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4.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企业提供,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5.投标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6.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供应商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的承诺书;

(四)申领方式

线上发送。采取微信公众号获取方式:供应商关注“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主界面右下角点击“投标报名”完成微信报名登记。供应商报名登记成功后,招标文件将会以快递方式邮寄至报名登记的地址,请注意查收。

线下发送。投标供应商携带材料赴报名现场,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招标文件。

(五)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售后不退。

  • 投标开始和截止时间及地点、方式
  • 投标开始时间:2023年10月24日09:00(北京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10月24日09:30(北京时间)。
  • 投标地点: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会议室(具体详见一楼大屏幕)

投标方式:由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现场递交投标文件,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

  • 开标时间、地点
  • 开标时间:2023年10月24日09:30(北京时间)。
  • 开标地点: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会议室(具体详见一楼大屏幕)

八、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发布。

九、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奕远、张佳敏

办公电话:021-62445706

移动电话:15000129438

地    址: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

十、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蒋老师

办公电话:021-81815068

十一、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纪检临时指派人员

办公电话:021-81815082

物资采购
09-26
10号楼室内装饰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一、项目名称:10号楼室内装饰改造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3-JH1904-G1013

三、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招标范围:本项目拟选定一家投标人负责10号楼室内装饰改造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项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招标人指定地点。

3.项目预算:7043264.17元。

4.标段(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5.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等有效的注册登记材料并加盖公章;

2.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且不含港、澳、台资(提供声明);

3.具有良好的税收和社保缴纳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中任意三个月的税收和社保缴纳凭证并加盖公章。

4.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拟派项目经理:①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项目经理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提供承诺函。若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需提供项目经理电子证书并由项目经理在个人签名处写本人签名和签名日期。未手写签名或未手写签名日期或签名有误或证书不在有效期的,该电子证书无效。如果项目经理为二级建造师,且提供的电子证书为新版证书(具体要求根据二级建造师注册地的规定执行),则证书要求同一级建造师;②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提供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③提供本单位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中任意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提供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声明);

7.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以且仅以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渠道查询结果为准(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在指定网站中的查询结果截图);

8.不得被列入部队工程采购受限制企业名单(提供声明);

9.本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提供声明);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为加快供应商资源统合和诚信管理,供应商参加我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必须事先通过(互联网:plap.mil.cn)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实行凡采必入。必须在提交投标(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未完成的不得参加本采购活动(法人或授权代表投标现场提前登录账号,工作人员现场核验)。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

1.时间:2023年09月27日9:00起至2023年10月09日17:0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2.申领地点:线上获取。

3.申领方式:

提供“(三)申领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要求的材料加盖公章并扫描成一份完整的PDF格式文件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提交到jgxmb02@ah-inter.com电子邮箱进行审查,邮件以“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命名,邮件正文和PDF文件封面注明所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对符合要求的发放招标文件,对未按要求递交资料或递交资料不满足本项目招标要求的不予发放招标文件,本次审核仅作为发放招标文件依据,凡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具体投标资格符合情况以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准。

本次审核仅作为发放招标文件依据,凡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其具体资格符合情况以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准。

4.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售后不退。投标人线上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后,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纸质版招标文件。

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10月17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八、发布公告媒介

《军队采购网》(www.plap.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发布。

九、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子

电话: 18655753030(杨)

邮  箱:jgxmb02@ah-inter.com

项目监督人:纪检临时指派人员

办公电话:021-81815082

物资采购
09-26
血液成分分离机评标结果公示

 

2023年09月25日,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血液成分分离机评标,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采购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1.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代理机构地址)

2.联系方式:杨经理,18655753030

二、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血液成分分离机

2.项目编号:2023-JH1904-W1072

3.评标排序、供应商名称和报价: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投标报价(元)

耗材报价(元)

评审排序

备注

1

上海萃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475000

199150

1

 

2

袆瑆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478800

275600

2

 

3

上海君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479000

321700

3

 

 

评标委员会推荐上海萃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

三、中标标的基本情况

1.   标的名称:血液成分分离机

2.   品牌:费森尤斯卡比

3.   规格型号: COM.TEC

4.   数量:1套

5.   投标报价:475000元

6.   耗材报价:199150元

7.   交货时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平越、杨军、孙怀远、刘玉婷、樊小强

四、公示起止时间

2023年09月27日-10月07日。

五、质疑渠道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向质疑投标人做出书面答复。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质疑联系人:杨经理

联系方式:18655753030

2023年09月26日

物资采购
09-26
中心智能化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中心智能化改造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3-JH1904-W1086 

三、项目概况:

 

序号

物资

名称

规格

型号

技术

要求

计量

单位

数量

交货

时间

交货

地点

备注

1

中心智能化改造项目

系统

1

合同生效后,90日内完成安装及调试

上海市

杨浦区

 

说明:

1.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报价应当包括所有物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等价格。

3.投标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投产品为全新且未使用过的产品。

 

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2.项目预算(最高限价): 340万元(含税) ;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本项目特定资格: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及以上资质。

(六)投标供应商应具备履约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七)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2020、2021、2022年)审计报告。

(八)投标供应商应当按照统一要求,提供货物相关数据信息,配合采购单位做好编目数据采集工作。投标供应商承诺按照统一要求在货物交付前完成打码贴签工作。

(九)有意愿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登录供应商管理系统(互联网网址:plap.mil.cn)进行注册。供应商必须在提交投标(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未完成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

五、招标文件申领时间、地点、方式

(一)申领时间:2023927日至109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00(申领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申领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212号凯迪克大厦23楼A17室代理机构地址

(三)申领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和授权代表在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5.投标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6.未被列入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明确的违法失信名单的承诺书;

(四)申领方式

网上发送。投标供应商采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报名材料,邮件主题: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邮件附件:需采用A4纸幅面,将报名材料加盖企业鲜章,按顺序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复印件扫描无效。报名材料审核通过后,采购机构联系人向供应商邮箱发送招标文件电子版;审核未通过的,采购机构联系人以邮件形式回复审核情况,供应商可在招标文件申领时间内重新提交材料。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邮箱:avictedsh@126.com。

线下发送。投标供应商携带材料赴报名现场,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招标文件。

(五)招标文件售价:  300  元/份,售后不退。

六、投标开始和截止时间及地点、方式

(一)投标开始时间:202310190830分(北京时间)

(二)投标截止时间:202310190900分(北京时间)

(三)投标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212号凯迪克大厦23楼A17室。代理机构地址

(四)投标方式:由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现场提交投标文件,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

七、开标时间、地点

(一)开标时间:202310190900分(北京时间)

(二)开标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212号凯迪克大厦23楼A17室。代理机构地址

八、现场踏勘

(一)现场踏勘时间:20231014日。

(二)踏勘地点:上海市杨浦区

(三)联 系 人:陈老师

(四)联系电话:18916873028

(五)现场踏勘后形成有关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未参加现场踏勘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而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或导致的其他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九、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发布。

十、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项经理  朱经理

办公电话:010-84892553

移动电话:15811110656  17302123526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B座14层代理机构地址

十、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朱老师 李老师

办公电话:021-81815557

十二、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纪检临时指派人员

办公电话:021-8181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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