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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练“救”本领,守护生命│中心急诊科派员为国航空乘人员进行急救培训
         “急”在分秒,“救”在身边。4月8日,中心急诊科急救培训团队赴共建单位国航上海分公司客舱部,为60余名空乘人员进行急救培训,提高了参训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护能力。双方单位领导围绕完善共建机制、丰富活动形式、促进共同进步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培训采取理论授课和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紧扣应急救护特点,结合空乘人员机舱工作实际,急救培训团队重点从心肺复苏、人工呼吸、海姆立克急救、AED正确使用等方面进行详细、专业的讲解。            为确保切实掌握急救技能,急救培训团队利用模型分组组织参训人员进行实操练习,从判断患者意识、检查呼吸和脉搏,实施心肺复苏按压,团队成员针对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认真带教,确保救护动作规范有效,救护要领准确到位,极大地提高了培训的质效。          通过培训,参训人员真正学习掌握了现场救护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增强了安全意识和救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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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医线动态 | 48小时生死竞速,中心多学科协作救治大剂量“敌草快”中毒患者
       “我当时都绝望了,孩子喝了那么多农药,可这群医生护士就像超级英雄一样,硬是把我孩子从鬼门关拉了回来,真的太感谢你们了!”近日,海军特色医学中心成功上演一场生命急救奇迹。一名口服超致死量 “敌草快” 农药的年轻患者,在中心重症医学科联合肾脏内分泌科、输血科等多学科团队48小时不间断救治下,顺利转危为安并出院。        患者服用的 “敌草快” 剂量远超112.2ml的致死标准,达120ml以上。根据《急性敌草快中毒诊断与治疗专家共识 2020》,这类患者通常会在24到48小时内死于多脏器功能衰竭。入院时,距离初次洗胃已超3小时,情况岌岌可危。   生死时速,搭建生命通道        3月13日21时05分,重症医学科蒋泽平正在值班,突然接到科主任刘洋的紧急电话:“有一位二十多岁的患者,误服大量敌草快农药,剂量超过120ml,距离初次洗胃已超3小时,情况十分危急,正从当地医院转来,预计两小时后抵达。” 接到指令,蒋泽平深知时间紧迫,立即协调ICU床位,联系肾脏内分泌科血透室医护团队,安排床旁连续性血液净化+血液灌流治疗,并准备好洗胃机、深静脉穿刺物品,严阵以待。        23时30分,患者经医院 “绿色通道” 急诊入院。此时,患者意识尚清,但反复口吐血性分泌物,心率高达120次/min,烦躁不安,难以配合操作。刘洋迅速组织抢救:“给予镇静,留置胃管、尿管,继续洗胃,马上进行股静脉血透置管和锁骨下深静脉置管,尽快让血透机运转起来!” 与此同时,在肾脏内分泌科主任刘楠梅、副主任王浩的指导下,医护人员早已提前完成血透机器的床旁预充。早一分钟上机,就能减少一分农药对脏器的损伤。            00时05分,鲜红的血液从血透管顺利引出,血液灌流成功上机。   病情危急,医护彻夜奋战        然而,患者的病情并未就此稳定。入院后不久,便出现 “多脏器功能损伤” 症状,口吐大量鲜红色血水,肝功能指标急剧攀升,凝血功能紊乱。        “医生!求求你们救救我儿子!”走廊里传来母亲撕心裂肺的哭喊,这声呼唤如同战鼓,让监护室内的节奏陡然加快,洗胃、容量复苏水化利尿、灌肠导泻、抑酸止血、药物保肝、输血纠正凝血功能紊乱等治疗。在医护人员的默契配合下高效推进。监护室内,监护仪的报警声与医护人员精准的指令交织,一场持续 48 小时的生命保卫战全面打响。   多学科协作,共筑生命防线        次日,检测显示患者血液中仍残留敌草快。刘洋主任立即组织肾脏内分泌科、输血科进行多学科会诊,制定了在继续连续性血液净化+血液灌流治疗的基础上联合单膜血浆置换彻底清除毒物及代谢产物的治疗方案。输血科黄元兰主任迅速调配1500ml血浆,肾脏内分泌科叶丹护士长亲自操作,为患者成功实施了一次彻底的血浆置换。在这争分夺秒的48小时黄金抢救时间里,每一分钟都被充分利用。        经过医护团队积极抢救与后续规范的综合治疗,患者成功转危为安,最终顺利出院。此次救治的成功,充分彰显了海军特色医学中心多学科协作的显著成效。        作为长宁区重点专科及军队临床重点专科 “化学武器损伤(中毒救治)防护与救治” 建设单位,海军特色医学中心重症医学科构建了标准化急性中毒救治体系,已成功救治多例敌草快农药中毒的年轻患者。刘洋主任表示:“这次成功得益于多学科协作机制与标准化的中毒救治流程。团队将继续提升综合救治水平,致力于建成军地通用的区域性化学损伤(中毒)诊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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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传承五四精神 担当青春使命 | 海特骨科青年文明号开放日活动圆满举行
  传承五四精神 担当青春使命        近日,中心骨科青年文明号成功举办了开放日活动。此次活动邀请了院职工及家属、患者家属、社会人员以及中小学学生团体共50余人,并特别邀请了共建单位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华山医院泌尿外科的代表共同参与。        活动现场,受邀人员参观了骨科的科室文化展示区,深入了解了科室的发展历程、科研成果、先进设备以及常见骨科疾病的诊疗与预防。        科室的青年骨干医师分别分享了他们的建功岗位故事。          曹佳实医师展示了他在高原地区为藏族同胞提供医疗服务的坚持和付出。        王君成医师分享了亚丁湾护航行动中的海上医疗保障任务的惊心动魄。        孙浩波医师讲述了国庆70周年大阅兵训练的艰苦卓绝,表现出中心骨科医师和新时代军队体制改革浪潮下新兴队伍文职人员的担当和风采。        在创伤急救技术与骨科微创技术展示环节,参观者们亲自体验了骨折包扎技术、止血技术和心肺复苏术等急救技能,观摩并体验了经后路单侧双通道脊柱内镜手术和膝关节镜手术的操作。        系列活动不仅让参观者们对骨科的微创技术有了直观的了解,也让他们感受到了现代医学技术的先进和神奇。活动中还设置了多个互动游戏环节,让参观者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医学知识,感受医学的魅力。        此次骨科青年文明号开放日活动,不仅展示了科室的先进技术和优质服务,也增进了社会各界对中心骨科的了解和信任。        参观者们纷纷表示,此次活动让他们对外科医生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激发了小朋友们对于医生的职业兴趣,拉近了社会人员与白衣天使的距离,希望此类活动能够多多组织,争取让更多人参与进来,增进交流,增强人民群众卫生健康获得感,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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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5·12国际护士节 | “天使爱美丽,护患显真情”摄影作品展获奖作品出炉!
在时间的光影里 我们看到了自己 也看到了火热的心跳 无论白天黑夜 白色就是我们的色彩 疲惫泪水欢笑安慰 我们的情感融入了白色 我们深深懂得 白色是天使的颜色 是圣洁的等待         在第113个5.12国际护士节来临之际,中心护理部举办 “天使爱美丽,护患显真情”主题摄影作品展,涵盖“光明使者”“加油站”“守护”“送健康”“为兵服务”“温馨时刻”“小红花”“与你同在”“专注”9个主题。     经过投票比拼 最终有10幅优秀作品脱颖而出 一起来欣赏→   悠悠艾香,袅袅传承 中医科 陈青云     以心为灯,以手为情 烧伤整形科 丁 月     爱与光明 五官科 陈 蕾     温暖守护 骨科 段玉琴     见证 海潜科 周 维     握“笔”回春 皮肤科 陈韦韦   温馨时刻 肝胆外科 王冰艳     紧“泌”相连 泌尿外科 唐小双   气道守护者 重症医学科 陆  晶     黑暗里的一束光 神经外科 郭利  
媒体聚焦
08-07
又双叒叕!中心重大试验任务被多家军地权威媒体报道转载

 

近日,中心利用潜艇模拟舱开展某人体试验任务圆满完成,这标志着中心已具备开展模拟潜艇长远航载人试验的基础条件。

 

作为我军唯一

可进行航海人因工程长自持力研究的

陆上大型综合试验平台

试验的成功吸引了众多军地媒体的目光

中央电视台、 央广军事

央广网、国防军事、国防时空

中国军视网、人民海军报 

权威媒体相继对此作报道转载

 

媒体报道集锦↓↓↓

 

https://mp.weixin.qq.com/s/LXHXFkzS22CsShJipA6pvA

 

▲ 央广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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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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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军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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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

 

▲ CNR国防时空微博

 

▲ 《人民海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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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06-12
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法治保障

 

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法治保障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答记者问

 

■解放军报记者 张科进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8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人就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答:维护军人尊崇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大局,通过立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意义重大、势在必行。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习主席重要决策部署的实际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习主席多次强调,要抓紧制定完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军事政策制度改革对推动出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作了部署安排。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主席决策部署,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有必要将党的意志和改革举措转化为制度安排、固化为法律规范。二是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的重要支撑。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军人是国防力量的中坚、军队建设的主体,是战争制胜的决定性因素。实现中国梦强军梦,有必要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激励广大官兵更加有效履行职责使命,激发投身强军兴军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健全完善国家法律体系、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内在要求。党、国家和军队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对于凝聚军心士气、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这方面的法规政策还比较零散细碎,效力层级偏低,执行力约束力不够强,有些措施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适应形势任务变化,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四是引领全社会尊崇军人职业、强化全民国防意识的客观需要。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环境正面临深刻复杂变化,迫切需要强化各级机关和全社会的国防意识和忧患意识,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制定这部法律,褒扬军人军属的牺牲奉献精神,明确组织和公民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有利于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切实为广大官兵排忧解难,推动形成尊崇军人职业的浓厚氛围,凝聚起富国强军的强大正能量。

 

问:请谈谈制定出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主要过程?

 

        答:2019年1月,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安排,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全面展开研究起草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的指导下,在中央军委办公厅、改革和编制办公室等军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形成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2020年1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进行三次审议。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委托调研、实地走访、视频连线等形式,深入多家军地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一线部队开展调研;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两次网上公布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据此进行了多轮研究修改完善。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工作主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立法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立牢根本遵循。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全面落实习主席关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重要指示,全程对标对表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确保将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实现改革目标。二是服务备战打仗。既立足平时又着眼战时,突出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突出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突出军属、烈属等抚恤优待对象给予政策倾斜,树立服务备战打仗的鲜明导向。三是坚持继承创新。总结固化优良传统和实践经验,合理规范保障内容,拓展保障渠道,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制度安排的时代性和含金量。四是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既明确军人应享有的特定权益和待遇保障,又兼顾其他利益群体的关联性,力求稳妥可行。五是搞好体系设计。按照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管总”的法律定位,系统构建基本政策制度体系,既与相关法律衔接耦合,又为制定完善下位法规政策提供依据、预留接口。

 

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包括“总则”、“军人地位”、“荣誉维护”、“待遇保障”、“抚恤优待”、“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71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方针原则、体制机制等;二是从法律上对军人地位作出规定;三是规范军人荣誉维护制度;四是规范军人生活待遇保障和家庭基本权益保障的基本制度;五是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六是建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体制机制是如何规范的?

 

        答:关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根本目的,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关于领导管理体制,法律明确,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规范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军队单位的相关职责。同时,对工作运行机制、经费保障机制、考核激励机制等作了规范,确保分工明确、军地衔接、合力推动。

 

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是如何规定“军人地位”的?

 

        答:法律中明确的军人地位,是指军人依法承担的特定义务和享有的特定权益的综合体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设专章对军人地位作了全面规定,突出军人职业属性,规定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装力量基本成员,是人民子弟兵,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并相应规定军人担负的职责使命。在此基础上,对军人政治权利、军内民主权利、军人履职保障、作风纪律要求等作出明确。

 

问:关于军人荣誉维护,是如何规范的?

 

        答:军人崇尚和珍惜荣誉,视荣誉为生命。军人荣誉既是军人地位的集中表现,也是军人重要的精神性权益。“荣誉维护”一章从军人荣誉的内涵、获得渠道、培育模式、礼遇待遇和仪式,以及荣誉名誉保护等方面作出系统规范。一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军人荣誉的内涵,规定国家、社会和军队在军人荣誉的培育、学习和宣传方面的责任。二是明确国家建立军人荣誉体系,规定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接受地方和国外给予的荣誉等基本制度。三是明确军人获得荣誉享受相应礼遇和待遇,规定军人荣誉记载、英雄烈士褒扬纪念、军人公墓等荣誉传承制度,规范军人礼遇仪式、走访慰问、悬挂光荣牌、送喜报等彰显尊崇的具体措施。四是突出依法保护军人荣誉和名誉,明确相关保护和禁止性规定。

 

问:这部法律对军人待遇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法律上规范军人待遇保障制度,有利于保证军人履行职责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总结现行法规政策、实践做法和改革举措,对军人生活待遇保障和家庭基本权益保障等作出规范。一是规定军人服役应享受的基本生活待遇,明确工资、住房、医疗、保险、休假探亲、教育培训、女军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保障责任和基本制度;二是将军人家庭的基本权益保障确定为国家责任,明确军人的婚姻保护、家属随军落户、配偶探亲、户籍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三是原则规定依法退出现役的军人由国家给予妥善安置和相应优待保障,与退役军人保障法相衔接。

 

问:法律对军人抚恤优待作了系统规范,其中有哪些亮点和创新点?

 

        答: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着眼增强抚恤优待对军人的激励功能,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作出系统规范。一是充实完善军人军属优待制度。将近年来党和国家关于加强抚恤优待工作的一系列改革举措转化为法律规范,调整优化军人军属在住房、医疗、就业安置、子女教育、养老照护、交通出行、司法服务等方面的优待政策,明确军人家属凭证享受优待保障;回应广大官兵关切,对配偶就业安置、子女教育优待作了重点规范,确保有关优待政策有效落实。二是突出对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在全面规范各类优抚对象享受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烈士遗属的抚恤、就业安置和子女教育等给予重点倾斜、作了专门规定,让烈士及其遗属切实受到全社会的尊崇。三是明确军人家庭帮扶援助机制。规定地方政府和军队单位对日常生活遇到困难的军人家庭给予帮扶,鼓励、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为困难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帮助解决官兵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安心练兵备战。

 

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是如何规定法律责任的?

 

        答:法律责任是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质量和实施效果。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遵循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相衔接的原则,系统规定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违法责任,为法律贯彻落实提供坚强保证。一是区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等不同责任主体,根据不同违法情形,明确责令改正、给予处分、精神损害赔偿、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二是军人军属和“三属”因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问:请问对贯彻落实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有什么考虑或者建议?

 

        答:令在必信,法在必行。贯彻落实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是军地各级机关、各类组织和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严实的工作作风推动法律落地落实。一是抓好学习宣传。持续推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积极主动回应各方关心关切,让全社会了解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二是严格依法实施。军地各级机关和各类组织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抓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使广大官兵不为后路担心、不为后院分心、不为后代忧心,心无旁骛聚力备战打仗。三是强化监督问责。要切实加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人大、政府、社会、舆论等监督作用,坚决纠治违反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行为,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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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全文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人地位

第三章 荣誉维护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五章 抚恤优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军人肩负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

 

第四条 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做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根本目的,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与军队单位之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列入预算。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各级机关,应当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工作评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权益保障提供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十条 每年8月1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应当在建军节组织开展庆祝、纪念等活动。

 

第十一条 对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军人地位

 

第十二条 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装力量基本成员,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听党指挥,坚决服从命令,认真履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职责使命。

 

第十三条 军人是人民子弟兵,应当热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当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挺身而出、积极救助。

 

第十四条 军人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应当具备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所需的战斗精神和能力素质,按照实战要求始终保持戒备状态,苦练杀敌本领,不怕牺牲,能打胜仗,坚决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 军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依法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军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选举,依法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七条 军队实行官兵一致,军人之间在政治和人格上一律平等,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军队建立健全军人代表会议、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保障军人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军人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严格遵守军事法规、军队纪律,作风优良,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九条 国家为军人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军人因执行任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军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条 军人因履行职责享有的特定权益、承担的特定义务,由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荣誉维护

 

第二十一条 军人荣誉是国家、社会对军人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褒扬和激励,是鼓舞军人士气、提升军队战斗力的精神力量。

 

国家维护军人荣誉,激励军人崇尚和珍惜荣誉。

 

第二十二条 军队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强化军人的荣誉意识,培育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奖励激励和保障措施,培育军人的职业使命感、自豪感和荣誉感,激发军人建功立业、报效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宣传军人功绩和牺牲奉献精神,营造维护军人荣誉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类学校设置的国防教育课程中,应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军人英雄模范事迹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荣誉体系,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记功、嘉奖、表彰、颁发纪念章等方式,对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军人给予功勋荣誉表彰,褒扬军人为国家和人民做出的奉献和牺牲。

 

第二十六条 军人经军队单位批准可以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授予的荣誉,以及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军队等授予的荣誉。

 

第二十七条 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享受相应礼遇和待遇。军人执行作战任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按照高于平时的原则享受礼遇和待遇。

 

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荣誉册、地方志等史志。

 

第二十八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和军队各级有关机关,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军人的先进典型和英勇事迹。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社会尊崇、铭记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尊敬、礼遇其遗属。

 

国家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供公众瞻仰,悼念缅怀英雄烈士,开展纪念和教育活动。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军人去世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军人礼遇仪式制度。在公民入伍、军人退出现役等时机,应当举行相应仪式;在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安葬等场合,应当举行悼念仪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军队单位、军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活动,在举行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邀请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家庭悬挂光荣牌。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给其家庭送喜报,并组织做好宣传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

 

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保证军人履行职责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

 

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待遇保障从优。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军官和军士实行工资制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生活待遇制度。军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建立军人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军人工资待遇的结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军队保障、政府保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军人住房待遇。

 

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军队公寓住房或者安置住房保障。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军人符合规定条件购买住房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和疾病预防、疗养、康复等待遇。

 

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军队保障。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实行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军人保险制度,适时补充军人保险项目,保障军人的保险待遇。

 

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专属保险产品。

 

第三十八条 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

 

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教育培训体系,保障军人的受教育权利,组织和支持军人参加专业和文化学习培训,提高军人履行职责的能力和退出现役后的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别保护,禁止任何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军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父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随子女落户。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

 

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的,已随军的家属可以随迁落户,或者选择将户口迁至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高效地为军人家属随军落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军人、军人家属的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

 

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可以享受服现役所在地户籍人口在教育、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权益。

 

军人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保障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依法退出现役的军人,依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相应优待保障。

 

第五章 抚恤优待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军人、军人家庭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奉献和牺牲,优待军人、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

 

国家建立抚恤优待保障体系,合理确定抚恤优待标准,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水平。

 

第四十六条 军人家属凭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军人死亡抚恤制度。

 

军人死亡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国家向烈士遗属颁发烈士证书,保障烈士遗属享受规定的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其他待遇。

 

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向其遗属颁发证书,保障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金和其他待遇。

 

第四十九条 国家实行军人残疾抚恤制度。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颁发证件,享受残疾抚恤金和其他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五十条 国家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予以住房优待。

 

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或者居住农村且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解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惠。

 

第五十一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优待。

 

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的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第五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

 

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优先协助就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军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十五条 国家对军人子女予以教育优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军人子女提供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

 

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烈士子女享受加分等优待。

 

烈士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有关费用免除等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

 

第五十六条 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在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五十七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

 

第五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军人家庭,应当给予救助和慰问。

 

第五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对在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老年人养老等方面遇到困难的军人家庭,应当给予必要的帮扶。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

 

第六十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提出申诉、控告。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六十一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司法救助。

 

第六十二条 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军人荣誉,侮辱、诽谤军人名誉,或者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的,由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信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十六条 冒领或者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本法规定的相关荣誉、待遇或者抚恤优待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军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法制定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具体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本文刊于6月11日解放军报06

媒体聚焦
05-31
中心新闻报道荣登人民海军融媒体好作品榜

 

5月31日

《人民海军》报

发布“4月人民海军融媒体好作品榜”

由我中心报送的2篇新闻稿件

榜上有名

 

 

5月份

中心紧盯重点工作撰写报送的新闻稿件

受到了媒体的关注报道

中心专家医疗队赴基层开展健康巡诊工作情况

5月13日在央广《国防时空》栏目播出

 

https://mp.weixin.qq.com/mp/audio?_wxindex_=0&scene=104&__biz=MzU5MTI1NjM3OQ==&mid=2247504413&idx=1&voice_id=MzU5MTI1NjM3OV8yMjQ3NTA0NDEy&sn=ed29ec51c4bce05d5f5018be3f7f2bdb#wechat_redirect

 

 

 ▲《人民海军》报 5月17日一版

 

▲《人民海军》报 5月11日二版

 

人才招聘
06-12
权威发布 | 海军军医大学2021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计划

@2021年高考生 @考生家长

海军军医大学——

2021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计划

新鲜出炉啦!详戳☟

 

       经教育部和军委机关批准,海军军医大学2021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计划正式发布。今年学校共招收青年生长军官学员237名(男生204名,女生33名)、无军籍地方生300名(不区分男女)。

 

青年生长军官学员

▽手机横屏查看

★备  注★

1.学校有军籍招录批次为本科提前批,考生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普通本科一批录取分数控制线(批次合并的省份,须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

2.选考科目说明:

(1)数字代表科目内容:1-思想政治;2-历史;3-地理;4-物理;5-化学;6-生物;7-技术(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999-不限。

(2)“3+3”模式:5&6、4&6即“化学和生物”、“物理和生物”,指这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对应专业;适用于北京、上海、浙江、山东、海南考生。

(3)“3+1+2”模式:首选科目要求均为“物理”。再选科目要求中,5or6即“化学或生物”,指这2门科目中考生选考其中1门即可报考对应专业;999即“不提再选科目要求”,指考生首选物理科目后,另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化学、生物、技术(仅浙江)6门中任选2门即可报考公共事业管理。适用于河北、辽宁、江苏、湖北、湖南考生。

 

无军籍地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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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1.考生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普通本科一批录取分数控制线(批次合并的省份,须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

2.考生须为地方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政治面貌须为共青团员或中共党员。

2.选考科目说明:

(1)数字代表科目内容:1-思想政治;2-历史;3-地理;4-物理;5-化学;6-生命科学;7-技术(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999-不限

(2)“3+3”模式:5&6、4&6即“化学和生物”、“物理和生物”,指这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对应专业;适用于上海、浙江、山东、海南考生。

(3)“3+1+2”模式:首选科目要求均为“物理”。再选科目要求中,5or6即“化学或生物”,指这2门科目中考生选考其中1门即可报考对应专业;5即“化学”,指考生必须选考该科目方可报考对应专业;999即“不提再选科目要求”,指考生首选物理科目后,另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化学、生物、技术(仅浙江)6门中任选2门即可报考护理学。适用于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南考生。

 

选考科目要求

▽手机横屏查看

 

★备  注★

1.选考【方案一】中,“化学和生物”、“物理和生物”指这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对应专业;“不提科目要求”指考生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仅浙江)7门中任选3门即可报考公共事业管理专业。“3+3”模式适用于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等6省(市)。

2.选考【方案二】的首选科目均为物理,再选科目中,“化学或生物”指这2门科目中考生选考其中1门即可报考对应专业;“化学”指考生必须选考该科目方可报考对应专业;“不提再选科目要求”指考生首选物理科目后,另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化学、生物、技术(仅浙江)6门中任选2门即可报考护理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3+1+2”模式适用于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8省(市)。

3.此表供参加2021年高考的考生报考我校参考,具体要求以考生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考试院官方发布的指南为准。

 

 

海军蓝中绽放梦想

浪花白里谱写青春

来吧,怀揣理想的学子

欢迎报考海军军医大学

人才招聘
06-05
权威发布 | 海军军医大学2021年青年生长军官学员招生简章

2021年全国高考即将开启

你是否已在畅想未来的大学时光?

为你的青春披上戎装

做一次无悔的人生选择吧

我们是——海军军医大学

这份军校邀请函,请你签收!

 

1

招生对象

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

 

 

2   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考生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21年8月31日),未婚。

 

2.政治条件。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志愿从事国防卫生事业。参加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招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的政治考核,且结论为合格。

 

3.身心条件。参加各省军区招生工作办公室组织的面试、体检和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后卫〔2016〕305号)有关要求,且结论均为合格。其中,身高、体重、视力标准说明如下:

(1)男性身高162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合格。

(2)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专业合格: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3)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9,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9,眼底检查正常,医疗专业合格。

 

 

3   录取办法

 

1.学校青年生长军官学员的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

 

2.考生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普通本科一批录取分数控制线(批次合并的省份,须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学校按照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实行无专业级差录取。在考生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考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第一批次普通高等学校投档。

 

3.学校只招收理科生。实施高考改革的省份录取规则和程序按当地省招办规定执行,学校选考科目设置以省招办发布信息为准。

 

4.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学校对已投档的现役军人子女具体录取原则为,学校将考生优先列入录取计划,但不确保优先录取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志愿,列入录取计划的考生与其他考生一起统一按照投档分数顺序排名,根据排名顺序再完成具体专业录取。

 

 

4   享受待遇

 

1.学员入学后办理参军入伍手续,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学员在校期间享受供给制学员待遇,免交学杂费和住宿费,统一着部队制式军装,每月发放津贴费。

 

2.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毕业后按规定办理首次授衔定级,分配到部队工作。八年制学员本科学习阶段,取得本科学历学位后,办理首次授衔定级。

 

3.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毕业学员可报考硕士研究生,录取名额在当年毕业分配计划中予以明确。

 

 

5   附则

 

1.新生入校后学校将组织政治复审、体格检查复查,复审或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按有关规定退回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

 

2.学校招生官方网站:海军军医大学招生信息网,咨询电话:021-81870199。

 

3.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4.本简章适用于海军军医大学2021年青年生长军官学员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简章公布后,如遇教育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和部分省份调整高考招生政策,学校将相应调整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5.本简章由海军军医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投身浪花白

报考海医大

让青春随戎装飞扬 

人民海军,等你入列

人才招聘
05-13
招募集结令 | 海军特色医学中心2021社会招聘重磅来袭!

 

人才招聘
10-18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人员招聘信息

     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是由上海市济民医院和教会医院发展而来,是一所具有70多年历史,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院。院部座落在淮海西路338号,交通便利。现有床位数700多张,36个专业,其中胆道外科为首批进入上海市医学领先专业特色专科的科室,肾病内科、心胸外科为南京军区专科中心。该院是第二军医大学、第四军医大学、上海市中医药大学的临床教学医院,医院设有专门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硕士培养点。

     因医院业务发展需要,现面向社会招聘以下人员:

     临床医学专业(内外科)、检验专业、医学影像专业。

     岗位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军队,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各项规章制度,责任心强,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

   一、招聘岗位                        

  1. 急救医学专业6名

  要求:35周岁及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工作认真仔细,吃苦耐劳,有责任心,具有组织能力和沟通能力,有团队协作精神。 

  2. 检验专业4 

  要求:30周岁及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3. 医学影像专业2 

  要求:40周岁及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医、技专业背景均可;作风正派、工作认真仔细,有责任心,有团队协作精神,善于沟通。 

  4临床肿瘤医学2名  

    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临床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 

  5.神经内科医师6名 

  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临床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会针灸推拿优先考虑。 

  二、待遇 

  按上海市事业单位标准发放工资;享受同等人员一切福利待遇。 

  应聘者请将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各类资格证书扫描件及联系电话等应聘资料发至人事科邮箱或将书面材料寄至:上海市淮海西路338号四五五医院人力资源办。请注明应聘岗位。 

                                  

                                                

   邮编:200052

     联系电话:(021)81815039

     联系人:秦老师

   E-mail:  khqln455455@126.com

物资采购
09-11
PET-CT报告系统采购意向公开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某医学中心PET-CT报告系统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采购项目名称

需求概况

初步技术参数

预算金额(万元)

预计采购时间

备注

1

PET-CT报告系统

见附件

见附件

19.8

2025.09

 

注: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应商可以在公示期内,通过邮箱hjtsyxzx@126.com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

3.公示时间:2025年9月11日至2025年9月18日。

4.联系人:郭老师

5.联系电话:021-81815101

6.联系邮箱:hjtsyxzx@126.com

 

某医学中心

2025年9月11日

物资采购
09-11
一批医用耗材采购意向公示(二次)

一、项目概况
近期,中心将组织一批医用耗材采购活动,为便于厂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发布采购意向公开,邀请符合要求的厂商前来参与。

 

二、项目要求

1、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

2、参数要求:  (1)医用压敏胶带 规格:1cm*1000cm,单价:不超过1.5元/卷 

                           (2)医用橡皮膏 规格:26cm*500cm,单价:不超过25元/卷

                           (3)一次性使用换药碗:单价:不超过0.3元/只

                           (4)一次性使用辅料镊  规格:125mm,单价:不超过0.3元/只

                           (5)  一次性使用肠营养管  规格:14F、16F共计2个规格,单价:不超过3.7元/根,务必满足小量送货,可10根起订。 

                           (6)医用超声耦合剂  规格:10kg   单价:不超过140元/瓶(袋)

                           (7)氧气面罩   规格:成人用,单价:不超过14.2元/个

                           (8)颅脑手术薄膜  规格45×45  由聚乙烯膜或聚氨酯弹性膜、医用压敏胶、防粘隔离纸、铝芯线(或无)、PE袋(或无)、无纺布(或无)组成。用于颅脑手术前护皮操作,预防接触性和移行性手术创面感染。单价:不超过8.5元/片。

                           (9)手术切口层保护器 规格:22cm 由聚乙烯薄膜和聚乙烯塑料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环氧乙烷灭菌,产品无菌提供。用于胸腹腔手术时扩张手术切口用。单价:不超过9.5元/只。

                           (10)医用缝合针 非灭菌 规格:7*17 1/2圆和7*17 1/2三角,用于供缝合内脏、软硬组织、皮肤用,单价:不超过3.6元/包

                           (11)真丝缝合线  规格:2-0、3-0、4-0,单价:不超过1.27元/团

                           (12)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0.7 环氧乙烷灭菌,一次性使用。适用于临床静脉输注药液。单价:不超过0.6元/只。

                            (13)一次性使用输血器(带针)0.9 环氧乙烷灭菌,一次性使用。用于一次性输血用。单价:不超过1元/只。

                            (14)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ml] 用于抽吸液体或抽吸液体后立即注射用,环氧乙烷消毒灭菌。单价:不超过0.3元/支。

                             (15)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5ml] 口腔专用,环氧乙烷消毒灭菌。单价:不超过0.39元/支。

                             (16)带非吸收线缝合针 3-0 、4-0、5-0、6-0、7-0、8-0,用于人体组织缝合用,包括心血管、眼科和神经手术等。单价:不超过67.9元/盒。

                             (17)一次性使用手术巾包(腹包),用于患者手术时一次性使用,具体规格以现场竞谈为准。单价:不超过10元/包。

                             (18)一次性使用连接管 规格:1.4*1500mm ,用于临床输液过程中所需的管路加长,环氧乙烷灭菌,无菌、无热原。单价:不超过5元/支。

                              (19)弹力绷带 规格:7.5*500cm,用于对创面敷料或肢体提供束缚力,以起到包扎、固定作用。单价:不超过4.2元/卷。             

                             (20)大肠杆菌群测试卫生片  无需上机,采样后2天内可出结果。单价:不超过199元/盒

                              (21)弹性绷带 规格 8m*2.5cm用于对创面敷料或肢体提供束缚力不与创面直接接触,以起到包扎、固定作用。有弹力粘性特性,粘合性好,固定后不松、不位移,一次性使用。单价:不超过31元/卷         

                               (22)生理氯化钠溶液 规格:1000ml 由氯化钠及注射用水配制而成,为氯化钠的灭菌水溶液。含氯化钠(NaCl为0.85%至0.95%g/ml)。湿热灭菌,一次性使用。用于血液透析治疗过程中透析器及透析管路的冲洗及预冲。三类器械注册证单价不超过8元/袋。

                               (23)一次性使用宫腔镜膨宫输液管路 规格:双管 连接宫腔气控仪、输液瓶和宫腔镜,将膨宫液输入子宫内。环氧乙烷灭菌。单价:不超过28元/套

                               (24)透气胶带  规格:1.25x9.1 用于对创面敷料、绷带等提供黏贴力,以起到固定作用。织造布、非织造布或PE膜为基材,涂以医用粘胶剂制成,不与创面直接接触,黏贴部位为完好皮肤。单价:不超过21元/盒

                              (25)橡胶B超探头隔离护套,由天然乳胶制成,具体规格以临床需求为准,B超检查时对探头的隔离保护及防止交叉感染。单价:不超过7.5元/个。

                              (26)进样器 规格:1ml 以无菌状态提供,经环氧乙烷灭菌,一次性使用。单价:不超过3.5元/只。

                              (  27)项 至(45)项耗材见附件

                              

                                      具体参数要求以现场要求为准

三、资质要求
前来报名的厂商必须执有以下资质文件:
1、产品(厂家)三证、供应商三证、产品授权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含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身份证复印件)
3、产品报价单(产品报价单需单独密封)


四、报名时间、地点
1、时间:2025年9月11日-9月21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逾期不予受理)。
2、地点:上海市淮海西路338号海军特色医学中心15号楼生物医学楼一楼中心耗材库。
3、方式:现场报名。报名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联系方式
   电话:021—81815616
   联系人:邱老师

五、特别提示

1、报价供应商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虚假报价。

2、报价供应商应当特别留意官网上载明的报价开始截止时间和地点,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将被拒收。

3、报价文件中相关复印材料应当清晰可辨,谈判中请自带原件备查,如材料模糊且不能现场提供原件,视为该项材料无效

物资采购
09-10
低温冷冻冰箱等4项设备面向市场公开征集意见

为便于企业及时了解采购信息,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某医学中心的低温冷冻冰箱等4项设备采购信息公开如下:

序号

采购项目名称

数量

初步技术参数

总预算金额(万元)

预计采购时间

备注

1

低温冷冻冰箱

2

见附件

10

2025.10

 

2

医用冰箱

3

见附件

8

2025.10

 

3

冷冻血浆干式解冻仪

1

见附件

7

2025.10

 

4

水平离心机

1

见附件

5

2025.10

 

 

本次公示主要是对设备采购技术参数草稿(见附件)征求意向企业意见,有意向参与采购的企业若对采购参数草稿有修改意见,可填写反馈意见表(见附件);对采购参数草稿无意见但有意向参与采购的企业,在反馈意见表”原参数(序号)”一栏填写“无”。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参与意见征集的企业必须执有以下资质文件: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含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厂家医疗器械注册证、三证

4.若为经销商则需要厂家授权或委托函,若为厂家则需要厂家代表证明

5.预参与供应商登记表(见附件)

6.供应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

涉及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须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在封面注明所参与的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厂商/经销商可携带相关资料,于公示期内至医学工程科反馈相关意见,电子版(扫描成一个PDF文件 )发送至指定邮箱。

公示时间:2025911日至2025917日。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21-81815091(工作日8:00-11:30,14:00-17:00)

联系邮箱: ygkcsz@126.com                                                              

                                                             某医学中心

                                                          2025年9月10日

物资采购
09-10
生殖病历管理系统升级流标公示

一、项目名称:生殖病历管理系统升级

二、项目编号:2025-NCCXX-F6004

三、流标原因: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家数不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数量要求,根据相关采购规定,本项目按流标处理。

四、公示有效期:2025年9月10日-2025年9月15日。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

电话:021-81815101


海军特色医学中心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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